江财社〔2021〕20号
各市(区)财政局:
根据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》(粤财社〔2020〕310号)要求,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,682万元。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“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”,支出列入“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”一般公共预算科目。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,按程序拨付使用。
一、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,请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。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“01中央直达资金”,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。并贯穿资金分配、拨付、使用等整个环节。
二、各市(区)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,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,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、专款专用、统收统支。各市(区)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,请结合上级补助资金,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。医疗救助基金结余较大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同时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,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。
三、请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照《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》(详见附件2),科学设定本市(区)项目绩效目标,在收到补助资金的5O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。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。同时,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,确保专款专用,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。
附件:1.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明细表
2.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
江门市财政局
2021年2月8日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抄送:市医保局。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